(2015)龙民一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孟继云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葫芦岛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孟继云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康凯,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孟继云,男,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孟继云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