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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尚彦涛与虎天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彦涛,虎天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16号原告尚彦涛。被告虎天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彦涛诉被告虎天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联系,也无法查找现住址,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