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尚彦涛与虎天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彦涛,虎天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16号原告尚彦涛。被告虎天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彦涛诉被告虎天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联系,也无法查找现住址,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