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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高某某,女,1970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