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刘永胜、石芳妮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永胜,石芳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健。被执行人刘永胜。被执行人石芳妮。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6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6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6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7362.6元。申请执行费160元,由被执行人刘永胜、石芳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东审 判 员 张惠娇人民陪审员 苏彩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