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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邢永锋与张宝全、陈真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永锋,张宝全,陈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314号申请执行人邢永锋,男,村民。被执行人张宝全,男,居民。被执行人陈真,男,村民。申请执行人邢永锋与被执行人张宝全、陈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2.53837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后查明被执行人张宝全、陈真无一次性还款能力,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2.53837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献奎审判员  阿怀恩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