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与崔龙威、于艳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32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巩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崔龙威,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于艳丽,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崔龙威、于艳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按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被告崔龙威、于艳丽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诉状等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