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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执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韶关市亿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李程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亿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李程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执字第459-1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亿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北郊五里亭聆韶路8号新厂区车间1-5、9-11。法定代表人:黄剑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湘,该公司行政部部长。被执行人:李程芝,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程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程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程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程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福华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李程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福华支行账户的存款166467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凡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叶显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