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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国友与珠海市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友,珠海市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友,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公民身份号码:×××151X。被执行人:珠海市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赖派灵。关于吴国友与珠海市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3000元为限。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