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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的前夫钱某某和哥哥钱某甲与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青泉村鲍某某合伙建造赤壁市青泉社区3组10栋1单元西边的7层楼房,其中1、2、5层归钱某某和钱某甲共有,其它归鲍某某所有。被告人张某在没有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5月,7月、11月对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谎称在这7层楼房中有3套房是自己的,愿以20万元一套(每套约135平方米)出售。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由于要房心切,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被被告人张某先后骗走购房款共计27.65万元,其中:骗取佘某某购房款7.8万元、张某某购房款10.65万元、周某某购房款9.2万元,所骗赃款全部挥霍殆尽。具体事实如下: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对同学佘某某谎称赤壁市青泉社区3组10栋1单元7楼西边的一套房子是自己所有,愿以20万元出售,还将佘某某带到实地察看,佘同意购买。之后,被告人张某先后骗取佘某某购房款7.8万元。2013年7月,张某某得知老表佘某某花20万在被告人张某手上买了一套房子,便找到被告人张某,称自已也想要一套。被告人张某为继续行骗,谎称以同样价格可以将自己同在赤壁市青泉社区3组10栋1单元2楼西边的一套房子出售给张某某,还与张某某签订所谓房屋买卖协议。之后,被告人张某先后骗取张某某购房款10.65万元。2013年11月,赤壁市新店镇大湖岭村村民周某某通过朋友熊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某有房子出售,便与张某取得联系,要求购房。被告人张某为再次行骗,谎称可以将自已同在赤壁市青泉社区3组10栋1单元5楼西边的一套房子,以20万元卖给周某某。为取得周的信任,还将周某某带到实地察看,周信以为真,先后向被告人张某支付购房款9.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与原夫钱某某的离婚协议;被告人张某收购房款收据、房屋买卖协议、收条等书证;钱某某、钱某甲与鲍某某合伙建房协议;证人熊某某、宋丽玲、鲍某某、钱某某、钱某甲、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在用于诈骗的房屋前指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对自己的诈骗事实供认不讳,且当庭认罪,可予从轻处罚。其犯罪所获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二、所骗赃款27.65万元继续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武蒲贤人民陪审员谈彬先人民陪审员应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覃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