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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蔡华云与广安市思源矿业集团天池煤矿有限公司、四川鑫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华云,广安市思源矿业集团天池煤矿有限公司,四川鑫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5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华云,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安市思源矿业集团天池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天池镇。法定代表人:赵德礼,该矿矿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四川鑫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加明镇。法定代表人:胡明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蔡华云因与被申请人广安市思源矿业集团天池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公司)、四川鑫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华云申请再审称:天池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后鑫辉公司虽于2008年6月19日与蔡华云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但未经法定程序及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应加倍支付赔偿金。因蔡华云从未休年薪假,天池公司及鑫辉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并赔偿因未依法缴纳部分社会保险金导致的蔡华云保险损失。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1)华蓥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错误,应予撤销。蔡华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天池公司、鑫辉公司进行了上诉,蔡华云并未上诉。后天池公司、鑫辉公司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并得到二审法院准许。现蔡华云对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不服,但并未提交二审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不合法或违反程序的任何证据及事由。民事诉讼法已对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机制及渠道作出了明确规定,蔡华云现对二审准许撤诉裁定申请再审于法无据,故对其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蔡华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华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