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思源科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思源科贸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牛乐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山东思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周淑莉,董事长。被告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贠红,经理。被告牛乐平,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思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牛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思源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8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