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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执民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荷珍与戴永森、华玲玲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戴荷珍,戴永森,华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2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鹿执民字第2556号申请执行人:戴荷珍。被执行人:戴永森。被执行人:华玲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荷珍与被执行人戴永森、华玲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2012)浙温民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戴永森、华玲玲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九洲大厦1-2幢509室(房屋所有权证号:531372、531373,建筑面积:86.62平方米)的房产。二、限被执行人戴永森、华玲玲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的,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春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