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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潍坊天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金景阳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天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景阳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天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海滨,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景阳印刷设备有限公司,驻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肖瑞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潍坊天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景阳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奎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