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解秀美申请执行王永梅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秀美,徐守金,王咏梅,刘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解秀美,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819XXXXXXXXXX,退休职工,住梅里斯富原名苑8号楼3单元XXX室。申请执行人徐守金,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农民,住梅里斯富原名苑8号楼3单元101室。被执行人王咏梅,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雅尔塞镇XXX村。被执行人刘德坤,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219XXXXXXXXXX,无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青云小区38号楼3单元X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腾让房屋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景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