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何流,周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338号申请人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人民东路266号。法定代表人王德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香琪、沈璇,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工业集中区(刘圩村34组)。法定代表人何流。被执行人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人民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何流。被执行人何流。被执行人周建兰。关于申请人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建材公司)、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塘物资公司)、何流、周建兰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商初字第0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乾元建材公司、曲塘物资公司、何流、周建兰应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640219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