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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长智与被执行人武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智,武耀波,姬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597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智,男,被执行人武耀波,男,被执行人姬媛,女,申请执行人张长智与被执行人武耀波、姬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长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1448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耀波、姬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长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5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虎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