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元森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元森,男,生于1994年11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4********,汉族,巴中市联合职业学校学生,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新桥社区3060号,租住巴中市巴州区玉堂粮站。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日。2015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元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元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8日凌晨0时47分许,被告人黄元森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型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检查酒驾的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70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元森带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元森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193.3mg/100ml。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元森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对被告人黄元森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2、查获经过。3、检查笔录。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巴)公(物)鉴(乙醇)字〔2015〕177号《理化检验报告》。8、证人沈培基沈某的证言。9、被告人黄元森的常住人口信息。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黄元森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11、巴中市联合职业学校《证明》。1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黄元森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10日的情况(执行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13、被告人黄元森自书的《检讨书》。14、视频光盘。15、被告人黄元森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元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93.3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黄元森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元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元森系在校学生,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黄元森因本案无证驾驶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日,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和相应罚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元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含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晓平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