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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无锡市荡口申达彩印塑料厂、定囊县恒瑞得尚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荡口申达彩印塑料厂,定囊县恒瑞得尚贸有限公司,上海釜祺实业有限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三祖龙尊酿酒有限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翱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正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荡口申达彩印塑料厂,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声七房桥村。法定代表人孙林元,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定囊县恒瑞得尚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定囊县崔家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意禄。被执行人上海釜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林。被执行人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华。被执行人张家口三祖龙尊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下公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成。被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被执行人大连翱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法定代表人尹涛。被执行人天津市正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海镇裕华园102。法定代表人孙海平。被执行人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宗先秦。被执行人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洞庭路1号。法定代表人朴文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善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进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