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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马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马磊,马俊,马彦其,马云志,马云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114-1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飞,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务。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398614-9。法定代表人:马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亚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庆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磊。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俊,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马彦其,男,汉族,1937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马云志,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马云洋,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马磊、马俊、马彦其、马云志、马云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马磊、马俊、马彦其、马云志、马云洋价值182万元的财产。对此,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马磊、马俊、马彦其、马云志、马云洋价值18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成志宇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