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会来与被告王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来,王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718号原告朱会来。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会来与被告王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