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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会来与被告王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来,王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718号原告朱会来。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会来与被告王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