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钟某某。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子辉负担。审 判 长 陈庆荣人民陪审员 张长久人民陪审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