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刑执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田竟犯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858号罪犯田竟,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5月16日作出(2002)徐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竟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1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苏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8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田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物总额180100元,已履行111850元,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田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只履行了部分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