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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杨某,女,聊城市人民医院员工。被告:瞿某,男,信达保险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孙文清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