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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余色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余色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4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学平,男,汉族,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曾凡清,男,汉族,系该行员工。被告余色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4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活  光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琪琪(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