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和平、生俊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和平,生俊花,王团结,窦爱芳,崔淑娟,王结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13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和平。被执行人生俊花。被执行人王团结。被执行人窦爱芳。被执行人崔淑娟。被执行人王结合。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和平、生俊花、王团结、窦爱芳、崔淑娟、王结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