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执民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邦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朱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嘉执民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倪忠伟。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倪忠伟。被执行人: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法定代表人:李时伦。被执行人:浙江圣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余金堂。被执行人: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海。被执行人:朱张金。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4)浙嘉执民字第7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朱张金的银行存款622001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朱张金的银行存款62200136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 金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秀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