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东台伟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谢爱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伟嘉置业有限公司,谢爱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43号原告:东台伟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兵,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友富,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谢爱党,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伟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爱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伟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爱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伟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爱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东台伟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慧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