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宋连阶、刘彩兰与青岛利唐鑫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连阶,刘彩兰,青岛利唐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宋连阶,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彩兰,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利唐鑫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光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连阶、刘彩兰与被执行人青岛利唐鑫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提取被执行人青岛利唐鑫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97173.2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剩余案件款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均未查到财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有许多辆货车并查封鲁B×××××号货车一辆,未找到被执行人车辆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6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