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者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901.7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