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反。被告):宁波杭州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园。委托代理人:蒋勇法,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原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诉反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