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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晏春才与黄串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春才,黄串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晏春才,男,汉族。被告:黄串才,男,汉族。原告晏春才诉被告黄串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熊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春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串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春才诉称:2013年4月9日,被告黄串才由于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一次性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0月份原告由于猪场需要资金,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拖欠不还。为此,为保护原告的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及利息,按月息1分3厘计息,自2014年4月10日起算。被告黄串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被告黄串才因生意周转向原告晏春才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由被告黄串才出具原告晏春才借条。借款满一年后(即2014年4月9日),被告黄串才按月利率1分3厘结付原告晏春才该年度利息。同日(即2014年4月9日),被告黄串才重新出具原告晏春才20万元借条。2014年9月份新闻媒体曝光高安、上高等地有出售病死猪肉情况,上高县政府对相关猪肉市场进行了整治。被告黄串才、李喜香开办经营的上高县吉祥食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生意受到影响。原告晏春才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黄串才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原告晏春才便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黄串才清偿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被告黄串才出具的《借条》、原告晏春才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串才于2013年4月9日向原告晏春才借款20万元,被告黄串才在借款满1年结付原告利息后,重新出具原告晏春才20万元借条,应视为原、被告间重新订立《借款合同》,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原告晏春才可以随时要求被告黄串才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利息可从原告起诉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串才偿还原告晏春才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9日起算,算至还款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晏春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晏春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024401040000848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熊友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斌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