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艳与梁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梁兆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3529号原告:王艳,女。被告:梁兆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梁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