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艳与梁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梁兆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3529号原告:王艳,女。被告:梁兆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梁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