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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冯建彩与牛迎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彩,牛迎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冯建彩,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刘晓博,男,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迎耀,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登封市阳城工业区协理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彩诉被告牛迎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彩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冯建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建彩负担。审 判 长  宋文梅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书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