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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何代熊与廖年奎,重庆君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代熊,廖年奎,汪世富,重庆君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56号原告何代熊,男,汉族,1987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廖年奎,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汪世富,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君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2号楼2309、231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8464-7。法定代表人周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代富,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负责人曾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代熊与被告廖年奎、汪世富、重庆君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代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廖年奎、汪世富、重庆君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代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代熊撤回对被告廖年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代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 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