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焦泉生与常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焦泉生,住所地宝安区。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立民裁字第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已就本次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和本院已作出一、二审判决,现上诉人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