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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焦泉生与常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焦泉生,住所地宝安区。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立民裁字第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已就本次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和本院已作出一、二审判决,现上诉人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