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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迎春路35号。法定代表人顾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新工地23栋。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街335号。法定代表人何文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63760627.90元(其中本金63629598.30元,执行费131029.6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克日木江审判员 杨 建 新审判员 乔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子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