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桥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傑诉被告陈际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傑,陈际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夏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代理人张子林,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敏,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际丽,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傑诉被告陈际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际丽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傑撤回对被告陈际丽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由原告承担11400.00元,退回原告11400.00元。案件保全费5000.0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立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