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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顾文明与汤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顾文明。委托代理人李正友,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云林。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原告顾文明与被告汤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文明的委托代理人李正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云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顾文明诉称,要求被告汤云林归还借款人民币45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汤云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顾文明与汤云林系朋友。先前,顾文明做生意曾向汤云林借过现金,后归还了该笔借款。汤云林因购买苏州工业园区和乔丽晶5幢907室房屋及房屋装修,遂于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分七次合计向顾文明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均出具了借条。借款时,并将汤云林所有的和乔丽晶5幢907室房屋钥匙交给顾文明,该房屋目前仍由顾文明实际掌控。2013年年底,汤云林归还顾文明借款50000元。2014年1月3日,顾文明与汤云林对双方之间的借款情况进行了结算,出具了借款协议,明确汤云林向顾文明借款450000元,期限一年,至2015年1月2日止,以前所写借条已归还汤云林。后汤云林未履行还款义务,顾文明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顾文明举证的借款协议原件、房屋抵押合同、银行往来款交易清单等证据证明,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汤云林向原告顾文明借款后,仅归还了小部分借款,未按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属违约。故原告顾文明要求被告汤云林归还尚余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云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顾文明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650元,由被告汤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沈    志    强人民陪审员 钱其新人民陪审员顾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蓓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