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2541号原告白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振国,通辽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希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