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彰锦与被执行人曾郑财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彰锦,曾郑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吴彰锦,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曾郑财生(又名曾财生),男,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龙岩市。申请执行人吴彰锦与被执行人曾郑财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等协助单位,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1)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