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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民华与于晓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华,于晓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王民华。被执行人于晓雪。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卡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