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家合与李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合,李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合,成年。被执行人:李国和,成年。本院在执行王家合与李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双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占奎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权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