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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何进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45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进,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溪市。2011年6月24日曾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5日;2012年8月1日又曾因犯盗窃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何进经电话与买毒人员胡某联系后,在丰泽区东湖街道湖心街“花园酒店”附近将1小包重0.85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胡华后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同时扣押何进黑色OPPO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300元(已依法处理)。经鉴定,上述毒品系甲基苯丙胺,现已上缴至泉州市丰泽区禁毒委员会。归案后,何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丰泽区东湖街道湖心街“花园酒店”附近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手机通话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2014)丰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基本信息、常住人口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进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何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何进所贩卖的毒品被公安人员查获,尚未流入社会,相应减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何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OPPO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挥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志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