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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行申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明光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明光,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天正和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申字第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明光。委托代理人:黄和兵,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莉,局长。委托代理人:甄吉秀,该局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重庆天正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其龙村*组。法定代表人:杨裕兵,经理。再审申请人周明光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4)巴法行初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明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飒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