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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邱红跃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跃,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初字第68号原告邱红跃,男,生于1970年1月10日,汉族,住三门峡市。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亢哲楠,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友青,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红跃诉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中,原告邱红跃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红跃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红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邱红跃负担。审 判 长  介 震审 判 员  王丽明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怡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