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单清诉吴建军、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清,吴建军,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单清,男,汉族。被告:吴建军,男,汉族。被告: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清诉被告吴建军、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清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故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清负担,其余110元退还原告单清。审 判 长 季 程人民陪审员 巴 琳人民陪审员 沈洪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萃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