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海中法执复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韩群与谢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璟,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海中法执复议字第10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谢璟。委托代理人陈柏静,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韩群。委托代理人吕安宁。申请复议人谢璟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韩群与谢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谢璟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80号西秀绿洲4号住宅楼A-105房,但该涉案房产是否为谢璟名下唯一住房的事实未查清。原审法院在谢璟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认为该院查封的涉案房产并非谢璟名下唯一房产,但并未有证据予以佐证。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孙 晓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戚欣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