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贾刚与姚全、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刚,姚全,修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贾刚,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姚全,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修伟,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新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刚诉被告姚全、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贾刚负担。审判员 杨立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