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葛孝禄与高秀华、王述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孝禄,高秀华,王述森,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葛孝禄。被告高秀华。被告王述森。被告王清。本院受理原告葛孝禄与被告高秀华、王述森、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孝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