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葛孝禄与高秀华、王述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孝禄,高秀华,王述森,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葛孝禄。被告高秀华。被告王述森。被告王清。本院受理原告葛孝禄与被告高秀华、王述森、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孝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