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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世明与叶国胜、郑承兴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明,叶国胜,郑承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刘世明,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荣坤,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国胜,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承兴,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浩良,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明与被告叶国胜、郑承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际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世明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郑梓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陈林 来源: